兰州辩护律师-兰州专业的律师辩护-兰州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兰州刑事案件辩护认准刑事辩护律师【甘肃律师郑继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919064869】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郑律师是一名专业的兰州刑事辩护律师,兰州债权债务律师,甘肃法律师,兰州建筑工程律师,甘肃刑事辩护律师等具备较强的刑事,民商事、经济诉讼经验;具有很强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甘肃律师郑继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919064869】
夫妻债务闹纠纷,谁举证?
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兰州辩护律师-兰州专业的律师辩护-兰州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兰州刑事案件辩护认准刑事辩护律师【甘肃律师郑继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919064869】
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兰州辩护律师-兰州专业的律师辩护-兰州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兰州刑事案件辩护认准刑事辩护律师【甘肃律师郑继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919064869】
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兰州辩护律师-兰州专业的律师辩护-兰州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兰州刑事案件辩护认准刑事辩护律师【甘肃律师郑继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919064869】
我们的兰州刑事案件辩护服务深得客户的信赖及推荐。选择刑事辩护律师=专业知识+丰富经验+企业实力=您的信心保障,我们相信定能够为你带去非常棒的兰州刑事案件辩护服务体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陇星大厦1号楼14层,欢迎您的莅临与来电。
欢迎来电咨询兰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联系人,了解兰州律师,兰州刑事案件律师咨询热线,甘肃刑事辩护律师,兰州刑事案件辩护的相关信息
兰州辩护律师-兰州专业的律师辩护-兰州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兰州刑事案件辩护认准刑事辩护律师【甘肃律师郑继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919064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