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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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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案件一: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00克),经我所律师辩护,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核心提示: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黄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本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部分采纳了辩护人
乔嗣勇律师的辩护观点,合议庭最后判处黄某8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黄某、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00克),涉案毒资515000元,黄某在本案中属于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主办律师乔嗣勇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黄某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预测黄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本案经过办案律师的努力,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属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判处黄某8年有期徒刑。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取得成功辩护效果,充分体现了有效辩护。

    案例二 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385克)仅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案。 

   核心提示:白某涉嫌贩卖毒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白某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本案经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被判处白某十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白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宁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桂红锦、乔嗣勇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被告人作用小、情节轻微且家庭条件特殊,有老人、小孩需要扶养。法庭综合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三、郭某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910克),经律师辩护得以保命 
   
    核心提示:郭某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910克)案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郭某明不服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玉溪中院的死刑判决,本案经我所律师乔嗣勇担任郭某明死刑复核的辩护人, 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郭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某明性命得以保留。 
    案情简介:2011年9月25日,郭某被元江县公安局抓获,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1年12月28日移送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件被依法移送至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郭某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判处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乔嗣勇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郭某以自首、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为由向云南省高院上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建议对郭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建议从轻处罚。云南省高院审理驳回郭某上诉,维持玉溪中院的死刑判决。收到云南省高院裁定后,郭某的情绪十分低落,郭某的家属再次找到乔嗣勇律师,要求继续担任郭某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人。 
    乔嗣勇律师会见了郭某,告知郭某死刑复核的程序,给郭某鼓劲。经过乔嗣勇律师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努力, 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郭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某得以留下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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