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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是强制买的吗?单位没缴纳的话怎么办?
来了,公积金必须缴存吗?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缴存公积金怎么办?
仲裁办理材料:
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持以下资料,实名向其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管理部或办事处反映:
(一)单位未为您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及您请求中心处理事项的投诉信,需本人签名;
(二)您的身份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未为您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信息,例如商事登记信息、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的成立信息等。单位曾变更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地,还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被投诉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
(五)您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效证明。
例如:由税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证明、作为工资发放使用的银行存折或银行打印单(需加盖银行章并注明哪些款项为工资)、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费记录单等,若通过市人社网办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服务系统等打印的社保缴费明细表,且该打印明细表盖有“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办业务专用章”及各区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网办业务电子专用章的,则无需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六) 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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