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一、案 情
2014年3月6日,杨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李某同部门的同事王某代杨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合同约定杨某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杨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给了杨某。2015年5月5日,杨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2015年6月5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8月2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二、分 歧
对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才能成立和生效。本案中,杨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也未委托王某签字。因此,该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事后其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以实际行动接受并履行了劳动合同。故该合同有效。
三、评 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退一步讲,《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其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杨某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
综上,应认定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相关需要,骏伯人力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人:唐先生电话(微信):13560383140 办公QQ:1027223352
总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楼
佛山分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4楼2422.
中山分公司:中山市石岐区东明路28号峰华28大厦A座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