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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不去,能按旷工处理吗?
郭香于2012年8月1日入职某全国连锁酒店公司,任职分店店长。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止。
劳动合同载明,郭香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工作或岗位调整的需要,需要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的,郭香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郭香2015年7月10日签阅的公司《店长手册》第三章第三项“异动”规定,公司会根据经营战略发展方向对店长进行合理异动(调岗、调店)等安排,店长不得以个人意志为条件予以推脱或拒绝,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第四章第二项“劳动纪律”中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的视为严重违ji,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发出店长异动通知邮件,通知郭香前往镇江金山公园店担任店长,2016年7月11日到岗上班。
同日,郭香通过邮件告知公司,由于家庭原因需照料两岁的小孩,无法异动外地工作,望能体恤并酌情安排留在武汉市工作。
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答复郭香已经是就近安排了,请尽快到达分店开展工作。双方就郭香工作岗位异动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郭香没有按公司要求到岗上班。
2016年7月27日,公司以郭香在学习结束后拒不到岗上班属旷工行为为由向郭香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争议。郭香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元。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对于郭香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部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郭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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