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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常犯的6个错误
错误一:试用期约定不当
1.试用期期限约定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错误二:社保费缴纳约定不当
错误三:工资发放约定不当
一些用人单位加班情况属于常态,为避免核算加班工资的麻烦,便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进行了定额约定,这样的约定本质上是对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核算方式的违背。
错误四: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
错误五:损失赔偿约定不当
错误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不当
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引进了末位淘汰这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这样的约定是错误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骏伯人力集团公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Z》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Z》,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Z》。骏伯集团总部在广州,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具有人事代理,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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