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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政策调整;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后余额可发给继承人
工伤保险:死亡职工补助金标准增两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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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失业人员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 %。
失业人员办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也不需办参保手续。
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 %提高到 %
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 %提高到 %。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调整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育妇女生产或者liu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liu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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