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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有员工只犯小错但不犯大错,如果小错不断,但达不到解雇程度,也令HR头疼。很多公司想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违ji被警告一定次数后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知道如何把握这个警告次数的“度”。下面我依据司法实践及实务经验谈谈这个问题。
一、司法实践:警告3次,可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需明确,本文提及的警告是企业基于管理职权对违ji员工做的一种内部行政处分。有些用人单位的警告花样很多,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最后警告”,有时也令裁判者头晕,建议简单一些好,就规定一种“书面警告”即可。违ji处理的方式、层次越多,举证越麻烦,风险也越大。
二、支持解雇的前提:规章制度需依法制定且需公示
三、实务操作:3次需在多长时间内累计?
有些用人单位只规定累计3次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这3次需在多长时间内累计,针对这样的条款,如果累计时间过长,会导致员工工作年限越长,越容易符合解雇的次数条件,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根据实务经验,通行的标准是规定1年内累计3次书面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支持,毕竟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尚在合理范围内,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
四、注意细节:累计计算遭遇合同续订
用人单位这样做法院可能也不采信!
五、胜败取决于公司的举证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需证明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及公示
2、需举证证明累计的警告次数
3、需举证证明解雇的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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