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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知识产权案例

以网络空间中复制权和发行权有什么区别为例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申请 复制 发行

传统意义上,复制和发行一般是两个彼此独立的行为。“复制”将作品变为一份或多份,“发行”将这些有形复制品传播给公众。

但在网络空间中,这两个行为往往难以分割。比如,将作品上传到网盘供他人下载方面,上传行为增加了作品的份数,是复制行为;另一方面,上传的结果使得公众可以获取该作品,因此也是发行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如何明确复制和发行的分界线,法律并无规定,而学术上也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对于网络空间中的复制、发行行为,我国法律统一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这在实务操作角度是便利且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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