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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以“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为例:

关键词:法律培训  “末位淘汰制”

在实践中,为刺激员工的积极性,很多公司会设置“ 末位淘汰制”,即通过考核结果,把排名最后一位的员工开除。那么公司采用“ 末位淘汰制”这种做法合法吗?通过法律培训,我们可以知晓一二。

如果存在“末位”考核制度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情形区分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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