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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职工在哺乳期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能否被解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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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女职工在哺乳期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能否被解雇?

结合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该条款明确表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经过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公司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待女职工三期结束后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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