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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以什么是发行权“用尽”为例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  

在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此即为发行权的“一次用尽”原则。

由定义可知,“一次用尽”只适用于特定(而非所有)的原件或复制件,即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的原件或复制件;否则,权利还没有“用”哪怕一次,根本谈不上“用尽”。换言之,“一次用尽”针对的是作品的载体(原件或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例如在网络销售平台购买一本某正版图书,可以将之赠送或者转让给其他人,但是不能按照原正版图书的排版大量生产、销售。即对作品擅自加印、增发的行为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及保护期限发行权,侵权人不得以被侵权作品已发行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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