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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律所

以对于IPO或挂牌上市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之股权激励协议为例: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股权激励协议

在许多企业经营中,商业秘密通常是核心竞争力的组成保护,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路径主要有: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二是《公司法》第yi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企业高管同业竞争问题;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那么,对于IPO或挂牌上市企业,在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保护时,可否通过股权激励协议进行保护呢?

     众所周知,企业通常采取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三种方式,都有不足之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由于保密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故对违约行为没有威慑力,竞业禁止协议虽可约定违约金,但对违约金数额有上限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削弱了竞业禁止协议对员工的威慑力和约束作用;《公司法》第yi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只能约束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追究其他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企业需证明侵权人同行竞争获得不法利益,举证难度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需要企业举证证明侵权人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了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还需证明给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害,举证难度非常大。

根据检索到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3号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孔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协议书》及《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增发计划》,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否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取得股份的成本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告在任职期间向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张伦支付“启动金”12万元,“注资款”75万元(该金额与张伦登记出资额相同),且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部分一致,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股权激励认股协议的竞业禁止约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非常相似,但由于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受《合同法》调整,不受《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限制性约束。

因此,企业通过股权激励认股协议方式维quan权承担的举证责任小,但威慑力和约束力却大得多,在员工管理关系中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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