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培训
法律培训-以企业授权其业务员对外签约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建议为例
关键词:授权代理制度法律培训、法律风险法律培训
企业的经营实践中,由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参与每一份合同的签订,而常常是由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代理企业负责人或者公司经理去签订合同。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和鼓励员工积极性,企业就会实行法人代表授权代理制度,依法授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利,代理人因此取得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其后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员发生效力的行为。但企业往往会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企业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给企业法律风险:
一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对外签订合同,如果企业不进行追认,该合同不对企业发生效力;
二是,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
三是,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是,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该法律行为对企业有效。企业应当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企业在经营中,在授权其业务员对外签约时,建议企业也应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一是,企业应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企业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二是,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企业应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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