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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以法定代表人如何推动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为例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法律咨询、申请法院法律咨询、删除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可实施边控及限制高消费。那么,法定代表人在何种情况下可申请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法定代表人因所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对于有纳入期限的,在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综上,法定代表人可促成被执行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尽快履行相应义务,或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执行程序中推动公司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法定情形出现时,申请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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