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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房产律师】,合作建房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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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四川成都房产律师】,合作建房的合同纠纷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目前处理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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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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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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