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都的王先生向成都律师反应,他们小区物管办统一设置了停车位,向业主出租,租期70年,租金为 万元,需一次性付清。对此,王先生等多位业主质疑小区物管办“以租代售”。成都律师表示,如果租赁时间超过20年,就涉嫌“以租代售”行为违法。
根据成都律师到现场进行了解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未通过规划或是超出规划区域,都属于业主公共用地,物业及开发商均无权擅自设置车位,更无权出租或是出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成都律师认为,物业这样做事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