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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16年中,为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 检察院1997年1月制订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公安部1998年5月制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由于各部门在解释中,将立法时否定的各家主张自己侦查权利的一些内容,以司法解释和规则的方式加回去,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力,挤占律师权利和被告权利,出现了很多执行中的矛盾,全国人工委于是召集政法各家讨论协调,于1998年1月出台了《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律师方面,自己没有司法解释权和规则制订权,司法部没有相应的规定,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国家立法的方式部分扩张和保障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尽管六部委进行协调,十六年具体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中国模糊界线仍然很多,主要体现为侦查权和辩护权的冲突,本质上也即是公权(国家机器)和私权(被告个人)的冲突。这类矛盾发生依然不少。由于司法解释权都在公权执法部门,脱离了人大这个权力机关的监督,所有的解释,多倾向于挤占民权和私权的立法、侦查权优先、司法本位主义,仍然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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