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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0.92万买“不合格”海参 获赔9.2万

时间:2015-11-24 12:38:49 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51

    华商晨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周某在超市花9200元买了两盒 海参,没想到不仅没有 生产日期,海参还 发霉变质了。
 
    周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索要共计11倍赔偿。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超市给周某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
 
    海参没生产日期还发霉变质
 
    2014年7月,周某两次在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购买华润堂海参两盒,每盒4600元,一共9200元,超市给其开了发票。
 
    周某称,他购买的海参存在没有按照 食品安全法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发霉变质。
 
    今年3月,周某将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同时赔偿财产损失9200元,并惩罚性赔偿92000元。
 
    超市辩称销售的是合格商品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称销售的商品为合格商品,不存在周某所说的各项违法事实,不同意退货,也不同意财产性和惩罚性赔偿。
 
    他们辩称,本案涉及的海参为食用的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也就是未经人工加工改变其物理性状和化学性状的产品,所以不应当使用食品安全法,而应当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同时还称,本案涉及的海参是散装产品,不是预包装产品,所以不存在周某所称的没有商标等所谓的三无产品。他们在销售时,已经向周某讲明了产品的储存方法,该产品在销售时并没有发生任何变质的质量问题,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一审判超市退货、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周某9200元,同时周某将购买的华润堂海参两盒返还对方。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周某92000元。
 
    ■法官说法

    明知不符食品标准仍销售 因此被判10倍赔偿
 
    法官表示,本案中,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将定量包装的海参出售给周某,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标注标签。根据国家标准,超市销售的海参标示应符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即销售的食品应当标注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但超市销售的海参明显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周某要求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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