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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标书代做公司-铜川招投标费用-铜川投标书费用

供应商:陕西秦之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商铺】

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

联系人: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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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陕西秦之光,,,,

发布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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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要具备以下两个前提:

(一)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这一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代理机构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须经过依法的程序。如果是法人的,须具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成立须经过的程序。这种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标准的。这一前提还要求代理机构从事有关的代理活动,要经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代理机构的条件、代理范围、代理等级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代理机构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这种授权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订立其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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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的话实现是公示在审批。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编认为,对招标代理项目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先公示后审批。一方面,先行公示程序是进行审批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是审批程序依法进行的现实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目的是使符合条件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排除其它潜在供应商的存在,供应商的真实性。该行为属于程序上执行的范畴,实体上并不具有直接操办权,并不直接改变采购方式,更不属于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情形。如果在公示过程中,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出异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供应商达3家的,可以继续采用招标代理方式实施采购;对符合条件供应商只有两家的,依据相关规定可依法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反过来讲,如果先行审批后公示,在公示环节难免会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以质疑的方式参与到采购活动中来,造成合格供应商不止一家的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又要重新履行采购方式变更程序,财政部门的审批实际上成了无用功。客观上又增加了采购活动的不规范和随意性,造成采购程序执行的不严肃性。经先行公示程序后无异议的,恰恰证明了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1项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1项情形,且达到招标代理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审批和在批准前依法进行公示并不矛盾。因此,对招标代理项目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先公示后审批制度,既体现了相关立法本意,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又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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