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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口落户及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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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外埠农业人口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外省市迁入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迁往外省市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