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酒店住所变更被罚5万元 法人告赢工商局
时间:2016-03-16 04:13:37 来源:网易网 点击量:7585
兰州晶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虹酒店)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新场所经营时,被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关区工商局)以无证经营为由,开出5万元罚单。对此,彭某不服,向城关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彭某诉请,城关区工商局提起上诉。3月15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查明,本案被告城关区工商局于2014年3月11日,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01号房屋进行执法检查,认定彭某自2013年12月25日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及住宿经营活动,并相继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兰城工商处字(2014)第 680 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并以当事人无照经营为由,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
而彭某除了本案原告的身份外,他还是晶虹酒店法定代表人。本案的诉争,就要从晶虹酒店的住所地变更说起。2013年9月4日,城关区工商局向晶虹酒店核准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城关区红星巷131号,法定代表人为彭某,营业期限201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之后晶虹酒店对住所地做了变更,由原来的“红星巷131号”变更为“雁滩路3501号”。2014年3月31日,城关区工商局核准了晶虹酒店住所变更登记申请。
2015年8月18日,城关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晶虹酒店成立时领取了营业执照,城关区工商局并未对该事实予以审查。故城关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宣判后,城关区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兰州中院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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